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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品色 2014-2-28 00:49

南京彭宇案回顾,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连串反应

南京彭宇案,是2006年末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
目录 嬀退藏]
1 事件起源
2 事件结果
2.1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
2.2 事件最新进展
3 事件争议
4 第三方评论
5 事件影响及类似事件
6 参见
7 相关条目
8 参考文献
事件起源[编辑]

本文来自于新闻 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彭宇陪同一名在路上跌倒的徐寿兰老太太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徐寿兰随即向彭宇索赔医疗费,彭宇自称是乐于助人,怎么反倒被指成是肇事者,拒绝了老人的要求。后在各种调解失败后,于2007年1月4日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其在公共汽车站发现一名老太太跌倒,马上跑过去将其扶起并送其去医院检查。
据徐寿兰称,“我当时亲眼看到他撞到我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据目击证人陈二春先生称,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1]
陈二春先生回忆称,当时整个过程很平和,他自己也上前帮忙,一起把徐老太扶到路边,徐老太神志清醒,还借了电话给她儿子和侄女打了电话,徐寿兰对他和彭宇连连感谢,还说“不会连累你们的”。但在第三次庭审上,陈二春先生的话被徐寿兰坚决否定。[1]
事件结果[编辑]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审法官王浩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此案的结论是“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並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1]
2007年10月15日下午,中共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十七大江苏省分组讨论会上发表讲话,专门提到了彭宇案,以其为案例介绍江苏省“大调解”机制,作为其工作政绩的展现。[2]此讲话可视为省政府影响此案调解、审理结果的证据。同时标示着官方公开表示此案以庭外“和解”告结。
和解结果:和解结果并未对媒体公布,相关细节不得而知。据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传言为“第三方”支付,但此传言未获官方确认。[3]
相关人物后续发展[编辑]
彭宇从南京某通讯公司辞职,去向不明。其律师和他还有联系。
徐寿兰从原住址搬走,去向不明。
彭宇的代理律师高式东从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到了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法官王浩调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被安排在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司法所。[4]
事件最新进展[编辑]
2012年1月16日,瞭望新闻周刊發表文章《彭宇承认与老太碰撞 “彭宇案”不该被误读》。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徐寿兰(徐老太)经过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正从这辆车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5]
事件争议[编辑]

事件最大的争议来自于一审法院的判定书,其判定大量的使用“常理”并不符合社会认识。
一审判决书所用常理:“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于法官所用之“常理”具有法律效力,将强制性的修正社会原来的常理认知。 相关政府法律部门,也没有公开宣传一审“常理”不符合审理规则,表明杜绝此类“常理”。 彭宇案使社会认知到,做好事可能遭遇被一审“常理”甚至被二审终审“常理”的巨大威胁。 自此,一审法官所用之“常理”在逐步成为新的社会规范,社会道德风气剧烈滑坡。
另外,次要争议来自民事诉讼是否可以无证据仅凭常理推断。 中国民事诉讼准则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而法院却在原告方未能提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运用“自由心证”的逻辑推理分析判定彭宇应承担责任。[6]为彭宇作证的陈先生在得知结果后激动地说“朋友们,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1]
另一些观点则认为“疑罪从无”适用于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充分则是无罪,而民事诉讼不适用“疑罪从无”、“无罪推定”。民法中即使理由证据不充分,法官也可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出发,依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民事审判追求高度的概然性。[7]
第三方评论[编辑]

据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甲方乙方》节目报道,在当时彭宇向派出所索要当时的笔录时,派出所长称当时笔录丢失,但留有当时用手机拍摄的笔录照片。当彭宇本人发现照片Exif信息显示照片并非来自派出所所长本人的手机时,所长不得不承认其实照片是徐寿兰当警察的儿子提供的。[1]
而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并提出“不要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未体现新闻报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8]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1]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9]
事件影响及类似事件[编辑]

日期        地点        事件        无人救助        救助人被指肇事者
2008年6月16日        陕西省西安市        中午,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 [10]                √
2009年2月22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75岁南京老汉在下关区三汊河公交车站下车时,跌倒在公交车后门爬不起来,身后的乘客不敢上前救助,老汉大喊:「是我自己跌的,你们不用担心。」这时才有乘客敢上前救助他。[11]        √       
2009年6月2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七旬老人倒在南京浦口区江浦街道市民广场地上,口吐白沫动弹不得,可是20分钟内,周围围了一圈人却没人伸出援手。最后,城管队员小赵喊来了救护车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急救。[12]        √       
2009年8月8日        贵州省都匀市        市民彭女士驾车路过夜市摊,因堵车而停车时扶起了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太,结果老太一下子冲上去抱住彭女士轿车的后视镜,坚称是彭女士撞的她。[13] [14]                √
2009年9月19日        重庆        一位80岁左右的老翁在重庆南坪一条商业街边的人行道上摔倒,手足抽搐。周围来往的行人络绎不绝,也有不少人停下脚步,却始终没有人上去扶老人一把。[15]        √       
2009年10月21日        天津        车主许云鹤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行驶,遇到正在红旗路上由西向东跨越中心护栏的老人王秀芝倒地受伤。许云鹤称是下车搀扶王秀芝,而王秀芝则称,被许云鹤撞倒。2011年6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许云鹤赔偿王秀芝10万余元。由于没有有效的人证、物证,到底王秀芝是被撞伤还是自己摔倒?案情扑朔迷离。而一审判决的理由受到舆论诟病,有人更将其称为“彭宇案”的翻版。目前二审没有宣判,等候下次审理。详见:天津许云鹤案                已确认是车主撞人
2009年11月14日        重庆        万州区分水中学初二学生万鑫赶场途中曾扶起1名摔倒的老太。其后老人及其子女指他是肇事者,将他告到法院,要求其父母赔偿。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一审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及其子女上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但开庭这天,老人主动要求撤诉。[16]                √
2009年12月6日        浙江省杭州市        62岁的丁大伯走在路上,患有冠心病的他突然一头栽倒不省人事。当时,不少路人目击了他倒地,可大家除了打120和110之外,没人敢碰一下。40分钟过去老人才到医院,延误了抢救的时间不幸去世。[17]        √       
2010年2月13日        山东省青岛市        八旬老太崔女士在家门口附近倒在一辆面包车旁,车主不顾他人劝阻将老太扶起,老太自称被该车刮倒,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胯骨骨折。老太家人声称:“老太太尽管听力上有障碍,但心里丝毫不糊涂,连当时被刮倒时声响很大、自己的拐杖被压在面包车下等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有目击者在看到新闻之后,出面指证老太是自己滑倒,并非面包车车主所为。[18]                √
2010年7月10日        江苏省泰州市興化市        陽山大橋附近一名老人騎三輪車下橋時不慎摔倒,躺倒在地爬不起來,前後長達15分鐘之久。其間不少人經過該處,現場有不少人圍觀,但始終無人伸手拉老人一把。有人還在現場提醒其他人:「不能扶他起來啊,會沾在手上。」老人躺在馬路中央約15分鐘後,被120急救車接走。[19]        √       
2010年8月16日        广东省广州市        黃埔區長洲安新街深井碼頭附近,一位老伯在雨中行路時摔倒,1個小時內沒有人去查看,等到120救護車前來搶救,老人已經離開了人世。記者注意到,事發地點前後20米內的幾家店鋪都關了門,稍遠一點的店鋪老闆告訴記者,他也一早就看到這名老人在雨中摔倒,「確實是怕惹麻煩上身,被反咬一口,這種事情是說不清楚的。」[20]        √       
2010年9月23日        江苏省南京市        一名魏姓老太外出时被车撞伤,10多辆过往车辆都不肯送其进医院,最后72路车驾驶员杨洋将她送到了医院。老太除头部缝了14针外,右胳膊和左腿骨折,不过因治疗及时,老太才得以脱离生命危险。[21]        √       
2010年11月23日        浙江省金華市        一名吳姓司機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車,並載有一名同村村民,在开到金华市婺城区瀛洲村时,在鸣叫了喇叭示意後超车过去20米后的情況下,三輪摩托車旁边两名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老人突然翻车摔倒。吴姓司機馬上停車将两位老人送到医院並垫付了1000元的医药费,但是老人卻一口咬定是吳姓司機駕駛三輪摩托車撞了他們后才摔倒的。坐在吴姓司機的三轮摩托車上的同村村民表示司機只是超车,並没有撞到老人。在2011年6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吳姓司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並且要承担本次事故原告损失的70%,赔偿原告69602.4元;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後來吳姓司機不服判決結果而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30日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12月15日,法院强制执行终审判决。 [22]                √
2010年12月15日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一位老人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20多分钟后,老人的儿子外出时发现,老人孤零零趴在地上,额头磕破流血,鼻子紧贴地面,已没有了呼吸。[23]        √       
2010年12月29日        福建省福州市        六一北路与湖东路交叉路口附近,一位83岁退休老干部摔倒在人行道上。附近五六人驻足围观,但没人敢出手相助。就在两名女子试图将其搀扶起来时,旁人的一句“善意提醒”,又让她们缩回了手,随后拨打了110、120。当医护人员到达时,老人已经停止了呼吸,孤独地躺在冰冷的马路上。[24]        √       
2011年7月初        海南省        广州军区某测绘大队下士小刘完成测绘任务后,骑自行车返回宿营地途中,见一位老大爷昏倒路旁,急拨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其送到医院,使其转危为安。不料老人亲属赶来后,硬说小刘是肇事者,不但逼他赔偿医药费,还说要到部队告他。小刘无奈之下,被迫从银行卡中取出3000多元付了医药费。[25]                √
2011年7月15日        广东省肇庆市        肇庆青年阿华在扶起倒地的70多岁阿婆却遭诬陷,在警方提出要调监控录像后,老人和家属主动澄清,自己摔倒与阿华无关。[26]                √
2011年8月1日        上海市        来自河南省洛阳市的女孩陈媚捷在上海实习期间,救出三名遇险儿童,自己身受重创。2011年10月10日,救人者陈媚捷向媒体倾诉自己的遭遇:自己受伤后导致瘫痪,反遭被救方诬伤,[27]更令人伤心的是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拒绝将陈媚捷的行为评定为见义勇为。[28]                √
2011年8月27日        江苏省如皋市        南通汽运集团飞鹤快客公司司机殷红彬在驾驶途中,看到一名年迈的老人摔倒在张黄立交桥上(高速公路),他将车停稳后,下车将老人扶起。将老太扶起后交由路过村民送医。老太石某随后指认殷红彬是肇事者,其子随即报警。好在车内有监控录像,将殷红彬整个救人过程记录了下来,车上乘客也证实殷红彬是救人而非肇事逃逸。事情经中央电视台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石某及其子在电视节目播出后突然改口,承认司机殷红彬是救人。[29]                √
2011年8月28日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一电动车主胡师傅因好心扶起不慎摔倒的八旬老太,反被老太认定是撞人者。就在车主自认倒霉,准备赔200元了事时,在数名现场目击者的坚持下,交警判定这起事故并非交通事故,让车主离开现场。[30]                √
2011年9月3日        湖北省武汉市        一位八旬的老爹爹出门买菜,在离家不足百米的地方迎面摔倒,路人无人敢上前扶他一把。大约一个小时以后,老爹爹的家人将其送往医院,但老爹爹仍然过世了。[31]        √       
2011年10月13日        广东省佛山市        2011年佛山女童被碾事件,佛山一名两岁的女童小悦悦被面包车两次碾压,几分钟后又被一货柜车碾过。7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八个路人,对此不闻不问。最后,第十九位路人即中年清洁女工陈贤妹把小悦悦抱到路边并找到她的妈妈。        √       
2011年10月16日        湖北省武汉市        一女士在汉口民权路铜人像附近被电动车撞倒后,被一名15岁的男孩扶起,女士咬定男孩为肇事者,而男孩表示,事发时他驾车往江边方向行驶,前面距离他五六米有一辆电动车装满了货物,将路边的一名女士撞倒后直接开走,他见状连忙停车上前搀扶女士,“当时,她还对我说背时啊,背时(注:“背”为第三声,方言,意为倒霉),谢谢你。警察一来,她却一口咬定是我撞的。”[32]                √
2011年10月20日        广东省佛山市        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王村路边,一位脚穿球鞋的老人扑倒在地,侧向路面的头部口鼻流血。路人纷纷见而避之,摩托车行过都调头而去。第一位报警者江先生报警后,医生到场发现老人已无生命迹象。[33]        √       
2011年10月28日        江苏省泰州市        一八旬老太在大街上故意跌倒后,被两名路过的学生扶起,老太咬定两人为肇事者,而当街众人皆能为两名学生作证、并表示该老太诈摔敲诈讹钱不是第一次了。[34]                √
2012年1月16日        广东省佛山市        傍晚在禅城区升平路与高基街交界路口,一位老伯行过斑马线时,在一台停车等待的小车前跌倒。小车车主下车掺扶后,被老伯指为肇事者。虽有人证证实车主非肇事者,仍被交警拖车调查。后来车主因春节快到,怕麻烦,赔钱了事。[35][36]                √
2012年7月25日早上        湖南省湘潭市        鱼贩王培军骑着三轮摩托进货回菜市场,经过雨湖区城正街派出所门前拐弯处时,不慎与一名卖小菜女子所骑的三轮车发生刮擦,女子跳车时撞倒了从她身后经过的83岁老太太袁某。袁倒在地上,王培军立刻上前将她扶起。买菜路过的陈建民从路边商店搬来一把小凳子让袁坐下休息。袁称王培军撞到了自己,要他赔钱、负责。王培军与卖小菜的女人商量,两人共拿了100元钱给袁某,王培军出了60元,卖小菜的女人出了40元。随后,袁某要王培军带她去医院检查,陈建民也跟着一起去了附近的一家医院。袁某拍了3张X光片,检查结果显示没问题,王培军支付了所有费用。从医院出来后,袁某没再说什么。第二天一大早,袁某找上门来,称胸口很痛,要王培军赔偿7000元,她要到其他医院治疗。经过城正街派出所调解,王培军支付了6500元。袁某打的收条上写着“一次性负担,以后不负任何责任”,城正街派出所副所长王卫民在上面签了字。8月6日上午,城正街派出所又叫王培军去调解,原因是袁某的儿子和儿媳找到派出所,称袁某断了5根肋骨,医疗费已花去2.3万多元,之前赔偿的6500元根本不够。经协商,王培军同意再赔偿6000元。8月7日,王培军来到城正街派出所,打电话给袁某的儿子,要他过来拿6000元赔偿金,对方却反悔了,要求赔偿20万元才能了结。王培军回到店里,没有心思开店,给妻子打了个电话,将当天发生的所有事情都告诉了她。8月7日中午, 王培军在店里喝农药自杀死亡。[37]                √
2013年4月5日        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大马路与东三道街交会处财神大厦2楼的市场里,一名老人购物后突发脑梗塞昏倒,178人路过没有采取行动,其中有人跨过老人身上;仅有1人协助拨打120求救,1人现场救助并守护。后经调查发现此事系媒体误导,真相是媒体发的视频是一救护过程,早已有人拨打了120,由于该患者口有白沫,疑脑部受伤,不能随意搬动,并且事发地点顾客必经的小道,比较狭窄,在旁边守护的人提示指引下,行人在不碰到病人的情况下从旁边经过。ref>长春老人突发脑梗塞摔倒 178人跨过仅1人守护</ref>                √
2013年6月15日        四川省达州市        6月15日,他儿子和另两个小朋友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上前去扶,不料太婆起身后却说是3个孩子打闹将自己撞倒的,赖上了家长。近日,太婆痊愈后甚至住到了自己家中,要求赔偿医药费。太婆咬定家长喊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3 位家长各赔 2500 元[38]。11月22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给予了蒋婆婆和儿子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
2013年6月21日        北京市        北京西站北广场一男子突发心脏病连人带电动车摔倒在路边,一路人拿走其兜内2元钱,骑走其电动车;14路人无视,男子倒地半小时后被民警送医,但已不治。[39]        √       
2013年7月4日        广东省广州市        当日上午7时许,一位阿婆晕倒在越秀区德政北路十字路口不远处,在半小时的时间内有多名路人路过,却无人伸出援手,直到街坊邻居拨打了110和120,可惜为时已晚。[40]        √       
2013年7月28日        辽宁省盘锦市        7月28日上午8时,在盘锦辽河油田工作的王兰乘坐23路公交车去上班。当天车上人挺多,到了钻井市场站点时,不少乘客都在车门处准备下车。王兰女士告诉记者,下车时她看到前面有人倒了,出于本能反应,她伸手扶起老人,期间还有一位热心人帮着搀扶老人到站点台阶上坐下。本以为帮人解了危困,刚舒了口气的王女士被对方的一句话震惊了,“我下车时候,就她离我最近。”老太认定是王女士在下车时撞到她,这才把脚扭了。经过协调,监控录像被调取出来,这才还原了当时的情况—监控录像显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而王女士在老人摔倒前与她没有任何的身体接触。[41]                √
2013年7月30日        上海市        一名六十多岁的老太在上海市金山区金张公路2218号门口中暑晕倒,口吐白沫,周围群众无一人伸手帮忙,但有群众拨打120呼叫救护车,老人于当晚11点恢复知觉,并联络上了家人。[42]        √       
2013年8月15日        山东省济南市        一老人从树上坠落受伤,过路女子好心拨打120。岂料老人拒绝救助,次日昏迷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意外的是,老人亲属认定老人遭谋害,并将矛头指向报警女子。[43]                √
2013年9月9日        福建省泉州市        下午4时许,在泉州市区东街与金池路交叉路口,一名六旬男子骑自行车摔倒,无人上前搀扶。半小时后,老人才被120救护车送医救治,并被诊断为脑内出血。[44]        √       
2013年9月10日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一位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不慎滑倒,剧烈的疼痛让她无法站起来,向路人求助却没有得到任何帮助。大约半小时后,老人才由赶来的家人扶起接走。[45]        √       
2013年9月15日        浙江省温岭市        一名骑车阿婆摔倒在地,一名骑摩托车的中年妇女叫女儿上去搀扶。结果阿婆说是摩托车撞倒了她,而中年妇女说是阿婆自己摔倒的,她做了好事反而遭到诬陷,一时引起市民议论纷纷。[46]                √
2013年10月30日        广东省汕头市        汕头市两名高三学生看到一名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在地,立即上前将其扶起并护送回家,没想到摔倒老人称是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受伤的,要求两人担责并赔偿,家长无奈赔了1200元。经过近半个月调查和目击者的证实,受助老人承认自己一时糊涂,并登门致歉。[47]                √
2013年12月31日        广东省河源市        河源市东源县漳溪乡村民老吴骑摩托外出,其自称在途中遇到一名八旬老人摔倒在地,好心将其扶起送医,不料反被老人咬定自己就是肇事者。两天后,认为有冤无处说的老吴,在巨大心理压力下,选择自杀身亡来证明清白。[48][49]                √
2014年2月4日        山东省烟台市        山东烟台一老人俯卧在地,有巡警看到拨打120并将老人扶起。谁料,老人苏醒第一句话是:“小伙子你怎么撞我?”幸亏民警携带执法记录仪得还清白。[50]                √
2014年2月14日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的郑女士在追赶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她的腿曾经骨折过,这么一摔,旧伤复发,她躺在路边,用宁波话喊了20多分钟“是我自己摔倒的,谁帮帮我”也没人理会。天寒地冻,正当她要哭出来时,一名路人看不下去了,替她拨了110。[51]        √       
2014年2月20日        河南省洛阳市        一小伙看见一老人在商店门前摔倒,立刻上前将其扶起,不料却被老人骂了一句“你害我干啥”?后在警方见证下,并调取监控录像,还原了“老人自己倒地”的真相。[52]                √

chengtianyi 2014-2-28 02:28

:sweat 现在这个社会还能怎么说!要是我碰上摔倒在地上的老人,我第一时间就闪到一边,远远地看,一下子以后还是一动不动我就打120,也不是我冷漠,而是我就是一个穷屌丝,能做的就这么多。
  在这里我在补充一个,在我们这个城市很出名的一个老人,我们都叫她狼外婆的,她自己本身是我们这里铁路退休的职工,退休的工资都有两千多的。她为什么出名呢!就是我们这里的电视台播新闻,新闻里面说有个老人抱住一个出租车司机说是他撞的,出租车司机说只是看她倒在路边好心过去扶一下,就被抱住了,然后现场还有几个目击证人证明出租车司机是清白的,但是那个老阿婆就是说是这个出租车撞的,后面没办法只能和警察记者阿婆出租车司机一起去医院检查,后面阿婆的儿子媳妇都来了,她儿子说阿婆退休工资两千多,自己是铁路机务段的一个组长工资也有三千多的,自己老婆也是铁路职工一家的收入都有大大几千块快一万钱,他妈是不可能出来骗钱的。结果医院的检查出来了,老人没有外伤但是腿的确是有骨裂的,而且到底是怎么样来的医院就检查不出来了,结果还是像开头一样一边说你撞的,一边说我没有而且我还有证人证明我没有还留下电话了,记者打电话过去问都说是阿婆自己倒下的,那个路段没有摄像头警察也没有办法,只能两边都拉到一边商量,最后出租车司机给了一千八百块私了。
  你们以为这件事情完了没有,一个多月以后这种事情又来了,这次是一个高一的学生,还是一样阿婆说是这个学生骑单车把自己给撞的,这个学生说自己只是听学校的号召做好事看到老人摔倒就过去扶了,这时路边的人看不过眼了,都说是这个阿婆的错骗钱的,还有阿婆的邻居出来说这个阿婆经常这样骗钱的,后来还是一样,警察学生学生的家长阿婆记者一起去医院检查,结果还是一样没有外伤但还是有骨裂,这回阿婆的儿子没有出现,她媳妇出现了还是说我们家收入多我妈不会出来骗钱的,那个记者问她那上一次和这次一模一样是怎么回事,她就走到一边不出声了。最后也是一样警察拉两方到一边商量,学生的家长给了一千私了。
  最恶心的就是第二天电视新闻又播出,有一个观众打电话爆料看了昨天的新闻,今天上班的路上看到那个阿婆出现在那条路上走来走去,记者马上就过去,果然见那个阿婆坐在路边,过去问那个阿婆,阿婆你不是受伤了怎么今天就出现在这里了,阿婆低头不出声,记者又问阿婆你受伤了应该在家休养来这里做什么啊!阿婆还是低头不出声,这时一个路边的店主过来说这个阿婆经常过来这条路走来走去,经常是一天都呆在这条路的,她家人中午还会过来送饭的,这个阿婆就是过来骗钱的,他自己就看见过一两次了,这时那个阿婆抬头一边骂骂咧咧一边向那个店主吐口水,然后就慢慢站起来,一瘸一拐的走了。特别搞笑的是后面那个记者做结词的时候说了一句,大家在经过这个路段的时候要开车慢行避让行人。这个阿婆在我们这里很出名的我们这边的人都叫她狼外婆,我还因为好奇上班的时候拐远路特地经过那边去看看,那个阿婆真的还是在那边。所以我说就像春晚那个小品一样开大奔的扶不起老人啊!

tzj7699 2014-2-28 10:25

从这个案子中可以看出,我国还是人治。在原被告方无法提供确凿证据下,法官判案更多的是依靠主观判定,冤案错案都由此而产生。我认为这案子应该暂时搁置,等双方都找到确凿证据时,再重新审理,如果没有,就无限期搁置。这个案子的判定及其后媒体的宣传都误导了这样一个事实:扶受伤老人到医院,扶人者不一定就是造成老人受伤的人,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造成了其后的扶人者与伤者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其后一系列的路见伤者无人管的道德争论。

yinsusu 2014-2-28 16:33

  看了着片帖子,我心里是很沉重的,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我觉得,很关键
的还是一些些「有能量的人」,做出什么的引导,就如这么些些个「法官」,他
们给出的「道德」以及社会的普适价值观是什么的呢?

  我认为老百姓都是很善良的,可老百姓又能怎样呢?可怕的是作为一个法官,
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可是一个「神圣」的字眼,你想想,若是在他的心目中都没有
了「良心」、「善心」,没有了「见义勇为」,那会怎样?他能够向社会传递出
怎样的「信息」呢?

  是不是有些些个那样的法官的呢?他们「良心」的了好像已经「坍塌」的了。
至少也是已经麻木的了。

  我在想,社会道德的重新构建很关键的就是那些些个「有能量的人」,比如
「法官」什么的,他们应该做出符合社会普适道德的判断,别在以自己的想当然
来断案的了,若果法官都是有善心的,都是有良心的,他就会认为,人的「常理」

  就是会去救人的,人人都是会见义勇为的,按这个思维来断案,就会向社会
传递的真正的「正能量」,就能够重新构建整个社会道德体系。

  我总认为,「积德行善,修桥补路,多做善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是中华
民族的精粹!

  本案看出,人治啊人治。本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呀。任何
案件都不能主观臆断的,是吗?

  由这个案件所引发的整个社会道德的慢慢沦陷,其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
所有有「能量的人」应该时常记住这一点,都要想想你们给社会将带来什么样的
影响。

请看本人小文【[bbs]viewthread.php?tid=5637531[/bbs]】

ymh8377101066 2014-4-8 21:08

现在社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法,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大家不一定以是对是错来衡量有人是看利益的天平是怎么倾斜的,前车之鉴很多很多就像这样反遭诬陷的不少,这年月雪中送碳的人本来就不太多啊在加上这些前车之鉴。谁还敢助人啊,在下就亲眼目睹过一次而且就是在上几天,在下这里是东北开春时白天化,晚上冻,搞的路面像镜子一样滑,那天在下正往单位走刚到十字路口时,有一位老太太看样子有尔雅七十多,突然滑倒了,老人家一下子没爬起来在那里挣扎,当时离她最近的包括在下一共有四个人,大家大眼瞪小眼谁也没敢上拉老人家起来,后来还是那位长的挺靓的妹妹先上去拉老人家的,在她的带领下大家才把老人家扶了起来,当时在下绝对感说就是害怕像传说的那样中枪,才没敢上前,在下想说的是普通百姓绝对没有雷锋叔叔那样的精神都是普通人社会如果要和谐就要有很多很多愿意帮主别人的人就需要正面的宣传发扬像设立个什么见义勇为奖什么的,带动大家去做让咱们生活的这个社会变得越来越和谐

yangzhiwei2008 2014-7-25 16:57

我的看法是彭宇确实表示过“确实发生了碰撞”这个是当时的原话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这个事当时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现在想起来可真是漏洞百出。
那份判决书,至今读来都惹人发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先说说什么是法律,有关举证责任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说说什么是事实,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由确凿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支撑法律事实。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据。但是法官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判案不靠证据而靠推理,而且推理又推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主流价值观,不但有失专业水准,更有失法官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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