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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深圳一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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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16岁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被判强奸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强奸案,一名案发时年仅16岁的男孩与13岁女孩恋爱同居,在双方家长都未追究的情况下,男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强奸罪,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
  该案中的男孩许某华,1995年8月出生,2011年案发时年仅16岁。据检察院起诉称,2011年8月初,许某华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女,1998年6月11日出生,案发时13岁)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8月5日晚上,许某华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在其住处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遂以强奸罪对许某华提起公诉。
  该案在罗湖区法院一审开庭时,许某华的辩护人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人称,许某华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严重后果,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纪尚轻,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加上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他的行为是受到被害人认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正处于缓刑期间
  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罪轻的几条理由,但未采纳关于刑期的建议,此外,由于许某华因抢劫罪于2010年9月7日被羁押,201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许某华不服该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湘富表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论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他说,这种未成年人谈恋爱谈出的强奸案,一般是女方家属报案,否则很少有案发。而这起案件则是在女方家属也不追究的情况下,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可见法律的严肃性。他认为,目前未成年人恋爱同居的现象十分普遍,广大未成年青少年应多学点法律常识,应以此案为借鉴,不要触犯法律。
  案件背后
  男孩主动向警方提起此事

  该案中的女方表示自愿没有报案,其家长也没有追究,许某华是怎样被抓的呢?原来,许某华是在配合警方进行一次调查时,无意中说出了此事,他的小女友张某某也大方承认了此事,两人当时都以为自愿就是合法的,没想到过会触犯法律,而没想到两人的口供成了这起强奸案的重要证据。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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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如何和嫖宿幼女一起来看的话,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是多么的蛋疼.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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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心麦兜 金币 +5 感谢分享,欢迎多发好帖支持茶坊。 2012-7-18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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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是悲剧,其实说白了,没钱没地位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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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的,那么多嫖宿幼女的都不抓起来,什么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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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怪别人,只能怪他不是官2代,如果是官2代撒事也不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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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个缓刑的抢劫罪犯,又对loli出手,我觉得判得还是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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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个判决本身没有问题。但是,中国的法律条文本身首先存在公正公平合情合理的问题,而最更大的问题是执行和适用法律上的公平问题。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尤其与其他国家相比,有点惨。而司法问题是引起所谓的政府信任危机的最重要的根源。

说到这个奸淫幼女,明显重复设置,逻辑上都存在明显问题的所谓嫖宿幼女和强奸罪的条文上的矛盾,解决起来还在犹犹豫豫扭扭捏捏呢。而另外存在明显问题的就是偷窃诈骗、贪污受贿金额对应的刑期,盗窃、贪腐几万可以判几年到十年,而几十万上百万千万看看判决结果不过仅多几年而已,完全不成比例,真是划算——怎么不按条文都给毙了呢,因为其实被抓出来的都是事有别因的倒霉蛋,中国反腐不是讲究别国的零容忍,而是讲究“力度”的,是政治问题而非司法问题。收入是十年内不用担心公开滴,鱼翅是两年内还可以大吃滴…

而看这个,“湖南卖淫案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案件本身审判的艰辛曲折不论,对于“……3个月内接客100余次,并在当年12月的一天里,惨遭四人轮奸。”的这个案子里的嫖客强奸犯们可是都没有被处理的——不对,报道里有一个,是被行政拘留了15天。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2-7-26 17: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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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心麦兜 金币 +6 回复认真,鼓励! 2012-7-2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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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搞了个有背景的,被人家报复,做这事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否则下场会很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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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版主留言
开心麦兜(2012-8-1 09:09):论坛已有新的规定,茶坊内不要再出现类似“天朝”之类的语言。
天朝里各种和谐各种牛逼,我只是人民毫无权利可言,凡是忍着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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