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里悲歌
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
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该案」。每一个关注该案件的人们都知道这意味
什么。
7月10日,法制晚报报道说:李某某的律师告诉记者,「在对案情进行了
解后,准备在庭审中对李某某作无罪辩护。」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李家律师
认定受害人杨女士是卖淫和勒索,李某某无罪。
究竟李某某是强奸、轮奸,还是杨女士是卖淫、勒索,只能等到法院的最终
判决结果才能水落石出。
然而,网络却沸腾了。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在担心、在忧虑法院法官能否铁面无私、秉公办案。
我呢,自然也心存疑虑和忧虑。
在这里,我要说说李某某母亲梦鸽注定的梦里悲歌。
一. 命运的梦里悲歌
首先,不论最终李某某被判定为强奸、轮奸,还是被认定为嫖娼、无罪,都
与上次打人被劳教事件不能同日而语。我们且不说李某某等五个人强奸、轮奸一
个醉酒后的女人,就是李某某等五个人同在一室轮流「嫖娼」一个醉酒后的女人,
也是毫无人伦、禽兽不如的丑恶行为。梦鸽养了这样一个「好儿子」,家教出来
这样一个「好儿子」,有何颜面再在舞台上引吭高歌、婀娜多姿?!
这就是娇生惯养的溺爱子女的后果与代价。
命运总是捉弄人的。好端端的两位歌唱家招谁惹谁了,这就是命运,这就是
命运的梦里悲歌。
二. 道德的梦里悲歌
梦鸽希望儿子李某某只是群体嫖娼,不是强奸轮奸,因此是无罪的。有一线
的希望也要千方百计的不予余力的救救儿子,作母亲的这种心情、这种希望是可
以理解的,从十指连心的亲情角度考虑,本不应该受到非议。但是,不能理性的
理智的实事求是,甚至蓄意曲解和恶意中伤,就是缺德的事儿了。
李家律师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本来也不是大惊小怪的事儿。律师嘛,拿人
家钱财替人家消灾,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但是,如果李家律师歪曲事实、颠倒
黑白,甚至不择手段地操控舆论、愚弄民众和拿法律当儿戏,就是缺了大德了。
我们知道如下事实:
第一,《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有清晰明确定义,就是违背妇女意愿「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行为。两人以上同时强奸一名妇女的就是
轮奸。这一法律规定律师应该比一般老百姓更加的清楚。
第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告:于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
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现已查明李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
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强奸,且系轮奸。7
月8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于7月9日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
强奸一案已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该案。同时指出,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
的规定,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法院将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
第四,被告人和被害人律师已经查阅过检察院公诉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
轮奸的全部事实依据,李某某的母亲梦鸽虽然不能阅卷,但是,通过律师也一定
清楚了解检察院公诉和法院同意立案审理的全部事实依据。
第五,什么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证据确凿的人证、物
证证明李某某等五人违背杨女士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行为。通俗的说,杨女
士处于醉酒情况下,杨女士事前没与李某某等五人进行性交易的意愿和事实,这
就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立案审理的事实依据。法律准绳就是《刑法》第23
6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
第六,李某某律师有权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关
键点是:(1)有真凭实据证明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立案审理的事实依据都是
假的。(2)有真凭实据证明李某某没有参与预谋和实施,只是一个旁观者。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李某某就是无罪;否则就是有罪。
综上所述,如果李某某母亲及律师不是在拿出真凭实据证明整个案件都是假
的或是李某某没有参与预谋和实施强奸轮奸上下功夫,而是玩起旁门左道,玩起
诡辩术,玩起「哥德巴赫猜想」,颠倒黑白、造谣中伤,就是最不道德的。最终
很可能就是机关算尽太聪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酿成道德的梦里悲歌。
三. 法律的梦里悲歌
随着时间的推移,案情真相逐渐被曝光和解密,尽管未必与真实案情完全吻
合,但是也未必都是空穴来风和捕风捉影。
我注意到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轮奸案,几乎是家喻户晓、妇孺皆知,受到民
众的关注度远远超过薄熙来案和刘志军案等大案、要案,因此,任何人试图颠倒
黑白、弄虚作假扰乱司法机关秉公执法、依法办案都是不能够轻易得逞的。这就
是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二,根据目前曝光和解密的资料,李某某律师并没有真凭实据证明检察院
公诉案件的人证物证存在虚假问题和法律认定错误问题。所以,李某某律师就另
辟蹊径玩起辩护的谋略、策略,试图利用反证法证明案件是嫖娼卖淫而不是群体
轮奸,是无罪而不是有罪。
第三,李某某律师利用反证法能否推翻检察院公诉事实而证明李某某无罪呢?
除非同时具备:(1)有真凭实据证明该案件是相关人员组织卖淫。(2)有真
凭实据证明该案件是相关人员敲诈勒索。(3)有真凭实据证明被害人杨女士在
相关人员「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中是自愿的同意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行
为。
如果只有第(1)条或第(2)条,并不能推断杨女士是卖淫,更不能反证
李某某是嫖娼而不是强奸。如果没有真凭实据直接的证明第(3)条存在,李某
某就是强奸轮奸,就是有罪。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李某某律师奉为至宝的短信,即「李天一为首的轮奸事
件你是否了解清楚了,事情很严重也很恶劣!我们本着对所有人负责的态度最后
跟你联系一次,请你速回电话。否则我们不会拖过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关媒
体。」如果这是短信的原文和全文,并不能直接证明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
敲诈勒索」,很可能就是相关人员得知李某某的家庭背景,担心报警没用,首先
选择私了,毕竟这件事对谁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
如果果真如此的话,李某某母亲就是反客为主的「中山狼」了。
第四,兰和律师公告:「梦鸽女士在庭前会议上反复提请法院依照法律程序
查明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我们不禁要问:梦鸽女士为什么不去向司法机关报案「相关人员涉嫌组织卖
淫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她和律师都清楚的知道:如何颠倒黑白的辩护都不
违法,而无中生有的报案就是诬陷罪。所以,没有铤而走险。
第五,这场官司谁是最后大赢家?无疑是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和辩护律师,因
为无论官司输赢他们获得经济收益最多。这场官司谁是最后输家呢?一是李家被
忽悠了,人财两空、声名狼藉。二是杨女士不但受到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而
且阴影将是终生的痛苦。
也许有一天当事人突然想明白:当初为什么没有理性的理智的选择「双赢方
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