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庭审控辨双方争论的焦点只有一点:罪犯韩磊到底是否知晓他摔下去的
是儿童。这个后果就是,倘若他不知道是儿童就是过失杀人罪,倘若他清楚是个
儿童,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了。这两者的量刑有着天壤之别。
从庭审现场来看,我个人的观察觉得韩磊并不是一个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
从外形看上去挺斯斯文文的一个男子,而且说话十分有礼貌,不狡辩不冲动,极
其坦白和诚恳。我实在是不相信他会是一个故意杀人犯。
今天的判决结果出来了,判处死刑。对此,我想说是否可以刀下留人?人的
生命只有一次,在他39岁的人生里,已经在监狱里学习改造了17年,刚刚准
备开始新的生活。并且确定明年结婚,也在积极的发展事业。可是,就因为酒后
那一分钟的冲动,彻底毁灭了自己的整个人生。
其实,对于每一个激情犯罪的人,在我看来,法律是不是可以网开一面,不
要动不动就判处死刑。好多国家早已经废除死刑了,中国在这方面是不是也应该
与时俱进呢。当然,有预谋的残忍的失去人性的杀人犯,是应该加倍严惩的。这
我绝对支持。
我总是对激情犯罪抱有一丝的同情,毕竟人的成长环境和性格等等因索的不
同,造成了人的理智和情绪控制能力各有不同,有些人因一时之气,而犯下了法
律不可饶恕的大错,严惩是应该的。可是,能不能不是死刑?
转回这个案件,韩磊肯定是杀人了,这一点无需争议。也肯定是需要为他的
罪刑受到相应的惩罚。那么,如果他确实知道他摔倒的是儿童,判决死罪也说得
过去。那么,倘若因当时昏案的光线和他高度的近视,再加上醉酒等等造成了视
力模糊而真没有看清是个儿童,那么这死罪,是不是有那么一点冤枉呢?
再重申一句,他有罪是肯定的。但罪不致死。从情理上来讲,他认罪知错,
态度良好,且愿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从法理上来讲,倘若他真不知
道那是孩子,是不是可以给他的人生一点点希望,因此纵观整个案件,我认为判
决死缓或是无期,是不是更人性化一些呢?
是的,事情已经造成,一切都无法挽回,已经逝去了一个生命,难道真的是
要命抵命吗?
我一点也不同情他,只是有点点觉得一个生命就这样消失了,是不是可惜。
从他的整个人生历程来看,真的是太让人遗憾了,太失败了。
一分钟,改变了受害者家属一生中永远也无法抹平的伤痛,改变了他自己整
个的人生航道。
这个案件同时也警醒人们,冲动是魔鬼啊,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